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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吐槽”商家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符伶俐 编辑:义婷 2024-02-01 16: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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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如今第一大通讯软件,附带朋友圈平台也逐渐变成了人们分享日常生活、喜怒哀乐的主要平台之一,但朋友圈也非完全“言论自由”,不小心仍有可能造成侵权。近日,道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圈发表言论“吐槽”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侵权方向被侵权方公开道歉。

2023年2月被告李某在原告某商铺办理会员卡并预定一个蛋糕,于下午6时取走,当晚8时,李某向该商铺工作人员反应,蛋糕内芒果发黑坏了,工作人员解释芒果会有氧化效果,水果成熟程度不一致,氧化时间也会不同,并表示愿意赠送其20元蛋糕券。李某表示不接受,当晚向12315平台投诉,并在自己朋友圈发布文字吐槽“XX(商铺)蛋糕水果坏了,卖给顾客吃,理由一堆”,并配有显示该商铺名称的文字图片。该商铺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商家虽具有监督的权利,但其评论仍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基于自己的主观好恶对商品的口感、外观等进行评论,属于正当评论,但如果对商品质量进行评论,则需要尽到审慎义务,因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属于客观事实,对商家的社会评价影响很大。

被告基于自己主观判断便认定原告商铺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足以让人理解为该商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已在12315平台投诉,在尚未得到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商品质量的评论,后12315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原告店内进行抽样验证,核实确实有的现切芒果果肉氧化较快,氧化后呈现暗黑色,工作人员当时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并告知结果,证明原告使用芒果没有质量问题,而被告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芒果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的评论构成侵权。

因被告的微信朋友圈范围有限,言词没有侮辱性,对原告的名誉权虽然有影响但不明显,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经营受到了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商铺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对商家有监督的权利,包括对商家提供的服务、产品进行评论的权利,商家对于如“差评”等不利于自己的评论应当有适当的容忍性,因此对产品进行评论并不必然构成侵权。但评论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即评论的内容基本属实,评论的用词、言语等在合理限度,如消费者使用侮辱性文字、图片,或虚构事实等,导致他人基于该消费者的评论而对商家产生负面评价,显然超出了限度。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权益可能受到侵犯时立即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其因气愤而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关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不确定评论,县城人与人之间连带关系紧密,这一行为将会对商家名声、口碑产生很大的影响,故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在确认属实的情况下,保存相关凭证材料采取合法手段进行,如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拨打12315投诉电话、登陆315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来源:道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符伶俐

编辑: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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