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发〔2013〕18号
中共道县县委
道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2013年3月19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准入条件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或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周边群众无投诉的任何经营方式。
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开采和粗加工我县矿产资源的企业除外)。
3.落户“工业园区”(县工业集中区、工业走廊、纺织工业小区、后江桥冶炼工业小区统称“工业园区”,下同)的企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供用地政策
4.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5.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一般按每亩投入120万元固定资产标准供地。购买旧厂房的,所占用地面积按原投资强度计算;其余空置土地按固定资产120万元/亩投入。
6.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供地每亩补贴建厂配套设施建设资金8.04万元,在企业签订投资建厂合同后由县政府每亩预先补贴3.04万元,剩余5万元按企业建设进度分期补贴,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金总和。
7.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二层标准厂房,砖混结构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财政补贴(钢构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砖混结构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60元的财政补贴(钢构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的财政补贴);经县规管委审批同意不能建多层厂房的特殊企业,厂房建成后,经县政府审核认定,可享受每平方米60元的财政补贴。标准厂房补贴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以后开工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标准厂房。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8.在工业园区政府统一规划、高标准建设标准厂房。对工业园区企业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生产的,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当年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以此类推,每万平方米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9.企业按规划建设且完成合同约定的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额时,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土地使用证发放,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和企业开发建设情况,分批次办理。
10.鼓励工业园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且节约用地并退还用地的,政府从企业缴纳的生产税收中按节约退还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税收奖励
11.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前2年的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2.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含国家计划单列市)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道县投资建厂,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13.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工业园区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和建安营业税即征即奖,超过建设期的不予奖励。
14.凡新办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15.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企业技改扩能成功的,连续两年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16.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除享受以上税收奖励外,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的企业所得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奖。
17.税收低于3万元/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税收低于4万元/亩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奖励。
18.冶炼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奖励。
四、费用优惠
19.县委、县政府免费为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办好“七通”至项目用地红线界,即通路、电、供水、排水、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企业需安装变压器,其安装费用根据用电负荷多少和线路远近实行统一公开牌价,由县财政负责包干支付(冶炼工业企业不享受),产权归政府,企业只需负责其运转维护费用。
20.工业园区企业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水费在2014年6月1日前按0.80元/吨的标准收取;工业园区企业的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电价最低标准收取。
21.涉及工业园区企业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
22.涉及工业园区企业的部门服务性收费,每年由县财政包干安排给部门,部门按要求提供服务,一律不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
23.涉及工业园区企业的县级经营性收费以年为单位统一公开标准,一年内不得上浮;若遇有大的政策性调整,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五、用工政策
24.凡在我县兴办的工业企业,政府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25.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工业园区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600元。
26.永州工贸学校中职生凡与工业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免缴学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培训的学员,凡与工业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免缴学费,培训期间县政府补助学员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补助。
27.凡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中层技术、管理骨干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28.凡在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中心与工业园区企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并免费为其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29.凡工业园区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就业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就业合同的,按每人每年3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
30.凡工业园区内企业享受了上述两项补贴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
31.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表现优秀的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发展为中共党员。
3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且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认定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为: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多不超过200万人民币;县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但贷款企业应参加社会保险。
六、大力引进人才和扶持企业发展
33.对于工业园区内达到税收强度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励。标准为:年缴税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年缴税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每月发放政府津贴2000元;年缴税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每月发放政府津贴3000元;年缴税1000万元及以上,每月发放政府津贴5000元。
34.对于工业园区内达到税收强度的企业,县政府对企业中层技术、管理骨干进行奖励。标准为:年缴税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2名奖励指标,每人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奖励指标以此类推,政府月津贴额不变,但一个企业的中层技术、管理骨干奖励指标最多不能超过10人。
35.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含国家计划单列市)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道县投资且年产值过亿元、年缴税500万元及以上的,给10名中层技术、管理骨干奖励指标,每人每月发放政府津贴2000元。
36.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人只能享受一项政府月津贴补助政策。
37.重奖纳税大户。凡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501万元—1000万元、301—5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政府当年依次奖励企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8.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凡总部设在我县内的企业上市,年纳税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每家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按照每家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县内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含国家计划单列市)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道县投资的,投产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中国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投产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道投资企业经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国际质量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9.我县工业园区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级农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40.整体搬迁来我县工业园区的企业,沿袭原有评定的管理类别,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类别。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县落户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我县相关优惠政策。
4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人民币或与之相当美元以上的外向型生产企业,自2013年起,按本年度较上年度的增量(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为基数,每增加1美元由县政府补贴给该企业0.03元人民币用于扩大再生产。
42.在全国各地聘请一批招商引资顾问和信息员,招商引资顾问和信息员引进企业的,享受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文化程度高〔大专以上(含大专)〕、招商业绩特别突出的招商信息员(指能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入过亿元的企业,企业投产后每年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可以考录为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对口部门工作。
七、服务管理
43.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制,每个企业由县政务中心确定一名政务代理员,为企业全程代理政务审批等各类事项。
44.优化对工业园区企业的用工服务,每个乡镇场(街道)对口联系园区企业,为企业常年输送合格员工。
45.“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必须持“绿卡”才能进入企业检查,任何企业必须见“绿卡”才接受检查。“绿卡”由县优化办负责发放。对重点骨干企业,由县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挂牌重点保护。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业园区设立效能监察室。
46.严格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47.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来道投资项目离开道县或减少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属驻道单位的,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48.厚爱企业主及员工。每年度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将工业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
八、其他
49.凡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道县投资的,或者是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并带来5家以上产业链企业的,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税收奖励超过5年”和“配套综合用地”不列入“一事一议”范畴)。
50.本规定自2013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凡此前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共道县县委办公室、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发至:各乡镇场(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道各单位) 中共道县县委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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